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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以政府名义集中进行征用大片耕地和拆迁,然后由国土部门按照国有土地出让进行挂牌或协议出让,收取土地出让金。请问,通过国土部门购买出让土地,交纳土地出让金,而非直接进行耕地的征用,实际耕地占用人和批文不一致如何处理?是否需要由出让土地的购买者来缴纳耕地占用税?如果需要交纳,税法依据是什么?如果需要交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是从地方政府取得国土部门的征地批文还是从购买土地签定土地出让的时间开始计算?
问题回复详细内容:
请咨询当地有关部门或中央相关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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