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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这里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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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您好! 关于您对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 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 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 销问题。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答复 如下: 一、 按照北京市财政局(京 财行【1994】2080号文件规定: 凡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的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婴幼儿,不 论是否入托,从出生后第七个月 开始至上小学为止(不超过七周 岁),每月由家长双方单位随工 资分别发给婴幼儿补贴费40 元。 二、按照北京市财政局(京 财行【1994】2635号)文件规 定,职工子女统筹医疗标准: 1、凡参加职工子女统筹医 疗的职工,每个子女每月缴纳统 筹基金2元。 2、凡参加统筹医疗的职工 子女,凭指定医疗单位或转诊院 的医药费收款单据可在本单位报 销50%。 关于职工子女能否参加父 母双方单位举办的统筹医疗并在 双方单位报销医药费问题,可由 双方单位自定,但在双方单位报 销医药费合计最高不得超过8 0%。 3、凡参加职工子女统筹医疗 的每个职工,每年每个子女实际 报销医药费累计金额不得超过3 00元。 上述规定,请供参考,感谢 您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