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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全额拨款的科研事业单位,想知道除了上级单位和财政局每年拨付的预算拨款不上税外,例如跟一些财政拨款的其他机关和科研单位。如工商总局、司法部之类的进行课题的合作,他们给予的课题费是否需要交税呢?是否也可认为是财政拨款的一种转移形式而不用交税呢?有对方红头文件是关于相关课题的拨款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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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 现就您所提出的问题回答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 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 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 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 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 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 入总额中减除”。贵单位取得的 课题费收入不属于核定预算内的 资金,而属于向政府部门提供服 务取得的收入,应依法核算缴纳 企业所得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规 定,贵单位取得的课题费收入不 属于事业单位的部门预算经费, 是为相关单位提供有偿劳务取得 的收入,应按照营业税有关规定 依法缴纳营业税。 如仍有不详,请直接与我局相关 负责人联系。 电话88549412 联系人: 李子?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信任,欢迎 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