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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连续两年未接受继续教育或连续两年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课时的会计人员,需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统一考试合格者给予年检,不合格或不参加考试者取消其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内容为近两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内容。第二十一条 连续3年未接受继续教育,财政部门取消其会计从业资格。 想问一下,我是07年拿的会计证,目前两年未参加继续教育,请问组织参加考试在哪里报名?是否会取消会计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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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令第26号),从2006年起会计从 业资格证书实行延期注册登记制 度,不与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培训挂钩,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 自愿参加,不组织考试。会计从 业资格证在有效期内不用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