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详细内容:
我公司是物业公司,每年年末对所管理的房屋与产权单位进行结算当年的物业费并开票,产权单位是按照相关政策及房屋实际使用情况支付物业费,每年物业费金额不唯一。请问这种情况如何确认当年每月的收入及纳税。
问题回复详细内容:
网民您好: 现将您所提出的问题答复如 下: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物业 公司所提供的物业服务,属于营 业税应税劳务,应按照服务业税 目以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对纳 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有两条: 一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并收讫 营业收入款项的当天,“收讫营 业收入款项”指纳税人应税行为 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 项;二是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 凭据的当天。即:签订书面合同 并在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的,为 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 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 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 为完成的当天。 贵公司在收到物业收入并开 出收入款项凭据后按规定缴纳营 业税,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 施细则的规定。若改变纳税时 间,建议贵公司持与产权单位签 订的合同向主管税务机关请示, 经批准后,根据合同约定或应税 行为完成的时间确认当月收入并 纳税。 谢谢您对税政工作的支持, 欢迎您多提宝贵意见。 税政(关税)处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