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详细内容:
我看到有人咨询继续教育的问题,您的答复是:个人自愿参加,且不与会计证年检挂钩。但是《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京财会[2002]第891号)第三章“第二十条 连续两年未接受继续教育或连续两年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课时的会计人员,需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统一考试合格者给予年检,不合格或不参加考试者取消其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内容为近两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内容。”请问不参加继续教育两年就取消会计从业资格吗?为什么和您的答复冲突?请解疑。谢谢!
问题回复详细内容:
您好!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 格管理办法》(2005财政部部长 令第26号)规定:会计从业资格 证延续有效期注册登记不与会计 人员继续教育挂钩。从2006年 起,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 习为自愿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