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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财政局已经批准的项目,公开招标后,项目承接公司与甲方(政府部门)签合同,政府部门不能按商业管理支付工程预付款,合同中付款条款为:以财政拨款为准。 这里存在3个问题 1、 财政部门有要求专款专用,钱都不给如何专用? 2、不公平,企业长时间给政府项目垫资,政府部门也不给占用企业资金的利息,企业负担重,同时后给钱,企业总是处于求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位置。 3、不符合经济合同法。依法签订合同是要有明确的金额和付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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