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会计继续教育网您现在的位置: 会计继续教育网 >> 会计问答 >> 正文
服务热线:010-62382600 15901028487

请解释理由

2011/3/13 4:11:02来源:不详作者:佚名点击数: ()
【字体:

咨询问题详细内容:

为什么财政局已经批准的项目,公开招标后,项目承接公司与甲方(政府部门)签合同,政府部门不能按商业管理支付工程预付款,合同中付款条款为:以财政拨款为准。 这里存在3个问题 1、 财政部门有要求专款专用,钱都不给如何专用? 2、不公平,企业长时间给政府项目垫资,政府部门也不给占用企业资金的利息,企业负担重,同时后给钱,企业总是处于求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位置。 3、不符合经济合同法。依法签订合同是要有明确的金额和付款时间。

问题回复详细内容:

网民您好! 您的留言收悉。由于您在留言中 没有提供具体的项目名称,也没 有其他具体信息可供查证,故无 法对您所提的问题进行核实。请 您补充项目相关具体信息,以便 我们进行调查。 联系人:杨耀辉 电话: 88459366 感谢您对北京市政府采购的关注 和支持!

相关阅读:

·解释一下该向谁说
·解释
北京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新疆会计继续教育 山东会计继续教育 陕西会计继续教育 山西会计继续教育 天津会计继续教育 沈阳会计继续教育 大连会计继续教育育 广东会计继续教育 深圳会计继续教育  江西会计继续教育 福建会计继续教育 湖南会计继续教育  安徽会计继续教育 甘肃会计继续教育 四川会计继续教育  江苏会计继续教育 河北会计继续教育 浙江会计继续教育  宁波会计继续教育 湖南会计继续教育 北京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重庆会计继续教育  云南会计继续教育  北京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关于我们 | 通知公告 | 继教流程 | 会计年检 | 资格查询 | 会计问答 | 办理须知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5 - YaTime.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会计继续教育服务中心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