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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按比例缴纳的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会计帐务处理上,应作什么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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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北京市财政局下发“关于 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与缴纳残疾 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的通知”(京财会[1995]717 号),转发了财政部“关于印发 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 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 [1995]10号)。明确了企业缴纳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 问题。 附:1、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企 业交纳土地增值税与缴纳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 通知”(京财会[1995]717号) 2、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缴纳残 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规 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10 号) 附件1: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企业交纳土地 增值税与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文号:京 财会(1995)717号 时效性:有效颁布日 期:1995.05.12 生效日期:1995.05.12 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 局: 现将财政部财会字(1995) 15号“关于印发企业交纳土地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及 财会字(1995)10号“关 于印发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 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转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缴纳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 通知 颁布单位:财政部文号:财会字 (1995)10号 时效性:有效颁布日 期:1995.02.17 生效日期:1995.02.17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 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根据财 政部颁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管理暂行规定》,现就企业缴纳 残疾人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问题 通知如下: 一、企业应在“其他应交款”科 目下设置“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 金”明细科目(外商投资企业在 “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应 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明细科 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缴纳的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借记“管理 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 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或“其 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 障金”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 “其他应交款——应交残疾人就 业保障金”或“其他应付款—— 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或者 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 绩,按规定收到的奖励,借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管 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科目。 三、企业逾期未缴纳残疾人就业 保障金,按规定缴纳的滞纳金, 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