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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最近看到学校关于收取住宿费的通知上提到“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教委京价(收)字[1999]014号”文件,说按此文件收取住宿费等,但文件的具体内容根本就没公布。 能否将这份文件的具体内容给我电子邮件中转发一份? 期待您的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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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 京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北京市学生住宿收费标准及 管理的通知(试行) 京价(收)字(1999)014号 名区县物价局、财政局、教委(教 育局、成教局)及有关学校: 根据原国家教委、国家计 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 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中“学校为学生提供的住 宿收费应严格加以控制,收费标 准必须严格按照实际成本确定, 不得以盈利为目的”的规定,为 了加强对学校住宿的管理,规范 收费行为,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 权益,结合北京地区的实际情 况,现将各类学校学生住宿费等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地区各级各类学校 学生住宿收费管理均按下列规定 执行。 二、普通高级中学住宿条件 按照《北京地区学校学生宿舍条 件分类标准 》(见附件一,下同) 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单元 式,其收费标准每生每学期分别 不超过:220元、270元、320元、 370元(单元式收费可在此基础上 上浮20%)。 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 校住宿条件按照《北京地区学校 学生宿舍条件分类标准》划分为 一类、二类、三类、单元式,其 收费标准每生每学年分别不超 过:550元、650元、750元、850元 (单元式收费可在此基础上上浮 20%)。 上述各类学校应根据本校学 生住宿条件,填写《北京地区学 校学生住宿费标准审批表》(见附 件二,下同)报所属教育行政管理 部门,即:区县属普通高级中 学、职业高中(职业中专)上报 区、县教委(教育局),普通中 等专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上报 市教委。 三、技工学校、义务教育学 校、成人教育学校应按照规定的 住宿成本内容(见附件三),对 本校的住宿的实际成本进行详实 的测算,写出书面报告,并填写 《北京地区学校学生住宿费标准 审批表》,报所在地区物价局。 各区县物价局参照《北京地区学 校学生宿舍条件分类标准》和学 校住宿成本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凡住宿条件超过《北京地区学校 学生宿舍条件分类标准》及住宿 费超过上述相应标准的,由区县 物价局审核后报市物价局备案。 四、各类民办学校(含民办 公助学校)住宿费按成本核定, 并填写《北京地区学校学生住宿 费标准审批表》报所在区县物价 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五、各学校需持经教育行政 管理部门或物价部门签署意见的 《北京地区学校学生住宿费标准 审批表》,到物价部门办理《收 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 六、各区县物价局根据山区 学校的具体情况和学生的承受能 力制定中小学山区学生住宿收费 标准。 七、对师范、农林等享受专 业奖学金的学生,学校可适当减 收住宿费。 八、以残疾学生为主要对象 及地处边远山区、贫困地区的学 校收费标准适当下浮。 九、各学校内部招待所不执 行学生住宿费标准。 十、对执行本《通知》规定 以前入学的(小学、初中、普通高 中除外),原则上执行入学时的收 费标准。如入学时标准高于本 《通知》规定的或住宿条件有较 大改善需提高收费标准的,应按 照程序进行申报,经批准后执 行。 十一、住宿费按规定的学年 或学期收取,不得提前预收。 十二、学校向学生收取的住 宿费应开具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 收费票据,并接受财政、物价、 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十三、各学校向学生收取的 住宿费应用于学生住宿正常费用 开支和改善学生住宿条件。学校 收取的住宿费的财务管理按现行 有关政策执行。 十四、各学校要加强管理, 对学生宿舍条件分类标准规定内 的设施不得另行收费。在规定条 件之外增加的服务收费项目,应 在学生自愿前提下,本着以收抵 支原则制定收费标准,不得强制 收取。 以前有关学生住宿费的规定 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 准。 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 行。 附件:1.北京地区学校学生 宿舍条件分类标准 2.北京地区学校学生 住宿费标准审批表(略) 3.住宿成本主要项目 1998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