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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今年开始交纳的残保金是属于税还是费呢?应该入在什么科目中?能否税前抵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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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 障法》,北京市从1994年开征残 疾人就业保障金,2006年改变残 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方式,由 税务部门代征。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政府性基 金。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 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 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 的“保障金”从单位收支结余中 列支。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 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具体规定可查阅有关文件: 1、1994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号 令《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 业办法》 2、2006年北京市残疾人工作委员 会《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 告》(2006第1号) 3、2002年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 行《关于将部分政府性基金纳入 预算管理的通知》(京财预 [2002]2091号) 4、1995年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 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 会等单位“关于贯彻落实《北京 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的通知”(京财行[1995]436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