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详细内容:
您好! 我是北京汽车投资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在我公司与韩国现代合资成立北京现代过程中,遇到一个韩方派来的财务人员在国内的会计从业资格问题。他们到北京现代后担任的财务负责人或主管,但他们没有取得我国会计从业资格,这问题如何处理? 在财务机构设置上,韩方要求把财经部设在管理本部之下,没有把财经部设为一个一级部门,但财经部部长却由韩方派任,在实际工作中使得中方处处被动。现在我们向韩方提出要把财经部独立出来,查到了贵局发布的《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财会[1996]353号)中规定“各级主管部门和大中型企业都要按《会计法》的规定,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即不要把会计机构附设在其他部门之内)”,但韩国人又对贵局发布的该通知是否适用北京现代提出疑义。对此,能否请贵局给一个适用的明确意见? 请尽快给回复,我们的谈判正在进行中。 谢谢!!
问题回复详细内容:
1、 通过考试取得我国的会 计从业资格证。会计从业资格证 考试报名已结束,补报 名请予9号以后登陆 www.kuaiji.com.cn查看。 2、 有关会计机构设置问题 请咨询88549672会计处制度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