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详细内容:
在国有企业,生育独生子女的职工,每月都有四十元的抚育费(也有叫托费的).请问:这项规定出自哪个文?能否把它的电子版发给我?
问题回复详细内容:
你说的抚育费在我们的文件中叫 做婴幼儿补贴。这项规定出自以 下文件: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放 婴幼儿补贴的通知(京财综 (1992)1811号)、北京市财政 局关于发放婴幼儿补贴问题的补 充通知(京财综(1992)2197 号)。两个文件的具体内容如 下: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放婴幼儿补 贴的通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解决托儿补助费标准过低的 问题,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将现 行由入托儿童家长单位报销的托 儿补助费的办法,改为对婴幼儿 发放补贴,并适当提高补贴标 准。具体规定如下: 一、 发放婴幼儿补贴的范 围、标准 凡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的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婴幼儿,不 论是否入托,从出生后第7个月开 始至6周岁止,每月由家长双方单 位随工资各发给20元婴幼儿补贴 费。 婴幼儿父母如只有一方在京或一 方有工作,由在京的一方或有工 作的一方所在单位全部发放;婴 幼儿父母双亡的,可由领养者所 在单位全部发放;婴幼儿父母离 婚的,可由抚养者一方所在单位 全部发放;婴幼儿父母双方同时 停薪留职的,不享受补贴;如有 一方在职,则由在职一方所在单 位全部发放;婴幼儿户口在农村 或在外地的,不享受婴幼儿补 贴。 二、婴幼儿补贴费的资金来源 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中解决; 国营企业由职工福利基金中列 支; 集体企业在税后利润中支付。 三、 实行对婴幼儿发放补贴 办法后,各单位财务部门不再报 销托儿补助费。 四、 本通知自1992年10月1 日起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放婴幼儿补 贴问题的补充通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1992年10月4日我局京财综 (1992)1811号《关于发放婴幼 儿补贴的通知》发出后,有些具 体问题需要做进一步明确,现补 充通知如下: 1、原通知规定“发放婴幼儿补贴 的范围是从出生后第7个月开始至 6周岁止”,由于出生年月日的关 系,有一部分幼儿不能满6周岁上 小学,现将六周岁止改为上小学 为止,但最长不超过7周岁。 2、婴幼儿父母再婚的,原由抚养 者一方所在单位全部发放,即改 为由双方单位各发给婴幼儿补贴 20元。 再婚后又生第二胎的,只能 享受一个婴幼儿补贴。 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婴幼儿补 贴,由父母双方所在单位全部发 给。 3、原通知规定:婴幼儿父母 一方停薪留职的,一方在职,则 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全部发放。 现改为:如有一方在职,由在职 的一方发给一半的补贴。婴幼儿 父母有一方是个体开业人员,另 一方在职,由在职的一方发给一 半的补贴。 4、行政、事业单位发放婴幼 儿补贴列支科目,可在“补助工 资”目下增设“婴幼儿补贴”一 节。 本通知从10月份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