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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浙江省湖州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的,我们这边有很多小企业的所得税是采用核定应纳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所采用的税率一律都是33%,但我最近在关于注会考试的书上看到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在贵网站上“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及税额的计算”中讲明了适用税率包括33%、27%和18%。我想请问采用核定征收办法时,究竟是否也可使用这两档照顾性税率。
问题回复详细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企业,按18%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按27%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包括33%税率在内的三档税率均属于法定税率,在以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同样适用。 如仍有不详,请电话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