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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公司发放的外埠差旅津贴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非应税收入?作为企业会计应该如何做相应的帐务处理,怎样的原始凭证才是有效的入帐凭证?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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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相关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税。根据《关于个人收入中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及标准的规定的通知》(京地税个[1998]41号)相关规定,不征个人所得税的差旅费补贴的标准为一般地区20元/天,特殊地区30元/天。 二、一般情况下,差旅费津贴一并计入差旅费在管理费用中核算。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时,注明津贴额度,连同住宿、交通等原始发票,经相关人员审核批准后作为原始凭证入帐。 三、按照经济业务核算的要求,原始凭证由于经济业务的种类和内容的不同,经营管理的要求不同,原始凭证的格式和内容也千差万别。但无论何种原是凭证,都必须能反映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并明确经济责任。因此原始凭证一般应具备以下内容: ①原始凭证的名称; ②填制原始的日期; ③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 ④经济业务的内容; ⑤数量、单价和金额; ⑥填制单位及填制人姓名; ⑦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