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详细内容:
(1) 外埠发证机关开出的转出证明(原则上应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2) 外埠发证机关开出的继续教育证明; (3) 在京工作单位开具的转入人从事会计工作的接收证明; (4) 在京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注册地在朝阳区方可办理); (5) 领填《持证会计人员基础信息表》,留存财政建档。 如果不满足2\3\4条的规定可以办吗?谢谢您帮我查一下.
问题回复详细内容:
您好: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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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外埠发证机关开出的转出证明(原则上应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2) 外埠发证机关开出的继续教育证明; (3) 在京工作单位开具的转入人从事会计工作的接收证明; (4) 在京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注册地在朝阳区方可办理); (5) 领填《持证会计人员基础信息表》,留存财政建档。 如果不满足2\3\4条的规定可以办吗?谢谢您帮我查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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