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详细内容:
1.在财企【2007】48号文中,“福利费有余额的,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节余使用完毕后,在按照《企业财务通则》执行。请问:福利费节余是否规定了最后使用的期限? 2.在财务部41号令《企业通则》43条中提出“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 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请问:北京市规定的比例是多少,是执行的那个文件?谢谢
问题回复详细内容:
1、财政部下发的[财企(2007) 48号]文件中没有对福利费结余规 定最后使用期限。 2、关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 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比例按照北京 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北京市基 本医疗保险规定》和北京市人民 政府第183号令《北京市基本养老 保险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