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详细内容:
我单位前段时间在朝阳法院立案起诉。最近想撤消立案,在办理退手续时,朝阳法院要求我单位出具资金往来发票。我单位向国家税务局咨询,国税的回答是我单位不具备购买此类发票的资格。我单位属于服务行业。再向朝阳法院说明情况后,朝阳法院表示“如果不能开具资金往来发票,就开具正规的发票,因为这是财政局协定的。”我想询问是否有这样的规定。我单位开出正规是要纳税的,但这笔退费不属于我单位的营业收入,我想请问这种情况要怎么样解决?急切盼望您的回复!
问题回复详细内容:
您好:财政部门负责印制和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票据,而企业(含你单位服务行业)资金往来行为应由税务部门管理,你单位办理诉讼费退款手续,属企业资金往来行为,应咨询税务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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