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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回税款的会计处理

2011/3/13 2:58:35来源:不详作者:佚名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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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问题详细内容:

1.我公司系海淀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因所得税实行季度?缴,?缴时不作纳税调整,年度汇算清缴作纳税调整,退回的补贴收入不即征所得税,于次年退回企业的所得税款,财务处理如下:借: 银行存款 贷: 所得税 因所得税科目不应有余额,期末应如何转帐?按规定可冲减退税当期应纳所得税,但企业因亏损,当年没有应纳所得税,应该如何作帐? 2.因企业为购?方开发软件,著作权转让,退回的营业税 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应如何作会计分录? 请指教.谢谢!

问题回复详细内容: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经过我 处同志研究讨论,现答复如下: 问题一:按照《企业会计制度》 中对"所得税"的规定,期末,应 将"所得税"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 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 额。 问题二:同样按照《企业会计制 度》中对"主营业务税金及附 加"的规定,企业收到先征后返的 消费税、营业税等原计入本科目 的各种税金,应于收到当期冲减 本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企业应 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 款",贷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 加";期末,应将"主营业务税金 及附加"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 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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