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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侄子是北京居民户口,其母亲是外地的,其父是教师,学校根据京财行字(94)2080号文件,不给父亲单位应发40元的托费补贴.一、我想知道文件是这样规定的吗?二、如果文件这样规定对我侄子公平吗?符合我们人民政府公平、公正的行政原则吗?他是北京市居民户口,为什么不能享受?有什么充分的宪法、法律、政策依据?三、如果是过去定的,市财政局是否有及时效果之责,是否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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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 您好!您的来信收悉,信的内容 主要是关于京财行(1994)2080号 文件有关规定的问题,现将我们 意见答复如下: 我市《关于调整工作餐等有关开 支标准的通知》京财行(1994) 2080号文件规定“凡符合北京市 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本市非农业 户口的婴幼儿,不论是否入托, 从出生后第七个月始至上小学为 止(不超过七周岁),每月由家 长双方单位随工资分别发给婴幼 儿补贴费40元”。 感谢您对北京财政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