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详细内容:
您好!有个问题请教您。我公司实际上从去年10月开始和另一公司合租一层办公楼。因该公司是先于我们入租的,所以他们当时与房主签订的是一层楼的租约,并预交了房租到去年11月,同时房主为此给其开了发票。12月我公司按实际入住时间结算房租时将10-12月的房租一起交给合租公司,其中10-11月房租是归还他们的房租垫付款,剩下的是交给房主的。拿到房主开的发票后发现,金额一栏写的是所交3个月的房租总数,没错;而摘要一栏开的却是“12月房租”。房主理由是摘要记载11月以前的发票已经开过,不能再重复开,只要金额没错就行。请问这个发票属不属于开错的发票,要退回重开呢?还是说该发票可拿来入帐,但要附加一份情况说明?如果是后者,情况说明是由房主来写并盖章呢,还是由我单位经手人员来写(需要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吗)就行了? 如能详告,不胜感激!
问题回复详细内容: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你所咨询原始凭证问题,应属于更正范围,按照规定要求办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