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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看了您关于继续教育问题的解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自愿参加的,但北京市财政局2002年3月《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里面规定: 第二十条 连续两年未接受继续教育或连续两年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课时的会计人 员,需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统一考试合格者给予年检,不合格或不参加考试者取消其会计从业 资格。考试内容为近两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第二十一条 连续3年未接受继续教育,财政部门取消其会计从业资格。 所以我还是有点糊涂, 这个文件现在还有效吗?若失效了现在最新的适用什么文件? 上午问的情况是,06年7月取得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今年刚刚通过中级考试,上次继续教育记录是06年10月,到底具体如何操作呢? 因为注册会计师每年也要继续教育,在我个人看来当然没有重复参加教育的必要,但不会因为适用上述二十、二十一条,被吊销会计证吧? 谢谢。
问题回复详细内容:
您好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目前执行的文 件是《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 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 [2006]19号)。会计人员的继续 教育不与注册登记挂钩。您今年 通过中级职称考试可以免去参加 继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