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详细内容:
局长您好!我的会计证已从外地办理调出手续,在办理调入手续时需提供调入单位接受证明,而区财政局解释“调入单位接受证明”即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但目前本人在国有银行总行工作,经多次沟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不能提供给员工个人,更不能加盖公章,而我的户口还未调入北京就无法提供居委会出具的证明。经查询《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有关规定》(京财会[2008]2319号),“持证人员需携带调入单位接收证明、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或暂住证”并未明确指明是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但咨询隶属区财政局,调入单位接收证明不能使用由单位人力资源部出具的调入证明来代替,必须使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因我的调出期限快到期了,比较着急,请予以帮助,谢谢!
问题回复详细内容:
您好: 按照京财会(2008)2319号文 规定,您出示单位接收证明就可 以到单位所属区、县财政局办理 会计从业资格证的转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