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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获得股利分配中留利的百分之二十留给中方企业职工作为准备金存入中方银行专用帐户,这部分款项能够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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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对外 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中方分得利润分配和解 缴部分(85)财合资字第798号” 第四条规定:合资企业中方分得 的利润,10??20%留给合营企业 的中方支配。其中第2项规定:留 给合营企业中方支配的留利额, 可作为准备金单立账户,专款专 用。由中方解决不可预见的,不 能在合营企业中列支的费用等。 但不准以任何方式和名义用于职 工个人奖励及福利开支,并接受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管。合 营期满清算财产时有结余应上交 中方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