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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市工促局下达了2006年第二批工业发展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计划的通知,我公司取得了财政拨款,是否需交纳企业所得税,如不需交纳,依据是什么?????急急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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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81号)相关规 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 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 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 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 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贵公司所取得的中小企业发展专 项资金未经规定不计入损益,因 此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如仍有不详,请直接与我局相关 负责人联系。 电话88549506、88549504。 联系 人:刘军 陈欣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信任,欢迎 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