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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问

2011/3/13 2:00:24来源:不详作者:佚名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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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问题详细内容:

2006年市财政局拨入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后是否还需交纳企业所得税??? 急急急!!!

问题回复详细内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81号)相关规 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 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 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 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 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虽然贵公司将所取得的中小企业 发展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科 目,符合相关财务会计规定,但 并不等同于符合税收免税规定。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贵公司在申 报纳税时,应将此部分资金调增 应纳税所得额,交纳企业所得 税。 如仍有不详,请直接与我局相关 负责人联系。 电话88549506、88549504。 联系 人:刘军 陈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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